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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二初字第356号
原告李亚楠。
被告徐建志。
被告李法莲。
原告李亚楠诉被告徐建志、李法莲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亚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亚楠承担。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齐英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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