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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二初字第210号
原告薛九功。
被告任传斌。
原告薛九功诉被告任传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薛九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薛九功承担。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齐英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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