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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276号
原告靳某某,女,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原告靳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卫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靳某某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卫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怀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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