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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942号

(2015)延民初字第942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被告马某某,女,汉族。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不违法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卫东




审 判 员  唐向辉




人民陪审员  原乃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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