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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二初字第186号
原告程某,男,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被告张某,女,汉族。
被告孔某某,男,汉族。
原告程某诉被告李某某、张某、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孔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李某某、张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25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款52.7万元,约定4月29日前还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还款,后经双方约定于5月18日前先行还款15万元,并由被告孔某某担保。到期后,被告仍未归还借款。因该借款发生在被告李某某、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被告李某某、张某共同偿还借款52.7万元,被告孔某某在15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张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2014年6、7月份,被告张某和被告李某某就闹离婚,但找不到李某某的下落,直到2015年4月份办理了离婚手续,借原告这笔款被告张某不知道。
被告李某某、孔某某未答辩。
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5年1月25日被告李某某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李某某借原告款52.7万元,被告孔某某在15万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2、李国海证言一份,证明被告李某某打欠条时被告张某在场。
被告张某对借条的真实性认为自己不知情,是否是李某某打的不清楚。对李国海证言有异议,认为证人说的都是谎话。
被告张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离婚证一份,证明被告李某某、张某于2015年4月29日离婚。2、裴秀荣(李某某母亲)证言,证明2014年6、7月份被告张某、李某某闹离婚,打借条的情况裴秀荣不清楚。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裴秀荣证言有异议,认为证人陈述的不真实。对离婚证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李某某、孔某某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法院对孔某某予以调查,孔某某认可在借条上签字担保,保证李某某在2015年5月18日前还款15万元,孔某某认为被告李某某及其妻子的房屋足以偿还欠款,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对原告提交的借条,本院认为符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与案件有关联,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对被告张某提交离婚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李国海及裴秀荣的证言,在没有其它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对其证明效力均不予确认。
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结合庭审诉辩意见,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李某某、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29日离婚。2015年1月25日前,被告李某某多次借原告现金。2015年1月25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款金额为52.7万元的借条,4月29日被告李某某在该借款条上注明以上欠款于2015年5月18日还款15万元,被告孔某某以担保人名义签字认可。到期后,被告李某某未归还借款。现原告认为该借款发生在被告李某某、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被告李某某、张某共同偿还欠款,被告孔某某在15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某以自2014年6、7月份就与被告李某某闹离婚,不知道此借款,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为由予以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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