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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3288号
原告施卫兰,女,1986年5月16日生,汉族。
被告郭凯亮,男,1985年8月15日生。
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施卫兰诉被告郭凯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因原告施卫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是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 尚 洋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范玉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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