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红民一初字第1464号
原告谷某。
被告崔某。
原告谷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自行调解,原告谷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
审判员  张巧荣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秀明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