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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谷初字第00261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2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邬炳逵、杨庆贺,孟州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某,男,1983年2月7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因与被告庭下调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原魁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夏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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