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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西初字第00220号
原告陈某某,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
被告赵某某,男,1977年5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和好,原告申请现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薛自力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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