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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二初字第00360号
原告芦某,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双喜、原虎臣,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男,1976年5月5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芦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韩冬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籍师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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