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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一初字第00268号
原告米某某,女,1981年4月7日出生。
被告璩某某,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某诉被告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米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米某某承担。
审判长  谢礼涛
审判员  姚红霞
审判员  武娜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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