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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谷初字第00201号
原告武某某,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女,1988年1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永法,男,1950年6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庆贺,孟州市大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原魁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永法、杨庆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5月初订婚,原告按照习俗,除去各种花费之外,给付被告彩礼4万元,订婚不久,被告于2012年5月底向原告提出退婚,但就原告给付的4万元彩礼,被告却只字不提,原告从2012年8月份开始曾同村干部数次与长店村干部一块找被告及其父母催要彩礼款,但被告至今未退还。现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4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要求的彩礼不是事实,在2014年为原被告双方就债务债权一事曾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有1万元是武某某收到张某某的款,证明已返还给原告1万元彩礼,在2014年1月15日双方就彩礼和其他事项约定自即日起张某某不欠武某某一分钱,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这也充分证实原被告双方在原告收到张某某一万元后,原被告之间经济纠纷包括彩礼已结清,双方互不欠钱,因此原告的诉讼不能成立。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2015年5月南开仪村委证明一份,证明彩礼数额为4万元并经村委干部一起找长店村委干部和被告家协商过此事;2、证人苗某某、马某某的出庭证言,证明原告给付被告彩礼4万元的事实。
被告质证后称,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指向有异议,该证据的内容是传来证据,彩礼的具体数额村干部并不清楚,只是听原告说的,长店村委根本不清楚本案事实;对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因二证人与原告是朋友关系,证人证言不能采信,彩礼数额也不属实,证人所说彩礼的数额是听原告说的,并不是证人亲自清点,因此该二证人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长店村村委证明一份,证明南开仪村干部于2014年3月份到长店村找过村干部,当时武某某和张某某没有到场;2、2014年1月15日武某某和张某某协议一份,证明双方从2014年1月15起就经济等其他方面不存在任何纠纷;3、收条一张,证明原告收到被告1万元的事实;4、判决书2份,证明双方就彩礼部分和经济纠纷已不存在任何纠纷;5、媒人武某某、刘某某夫妻二人与张某某、张某某父亲对话录音一份,证明双方就彩礼和糖饼等作价予以退还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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