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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谷初字第00201号(2)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负举证责任。原告诉称要求被告退还4万元彩礼,被告否认收到原告4万元彩礼的事实,原告又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武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武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原魁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夏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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