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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一初字第00391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5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师清亮,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月14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甲。由于原、被告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现原、被告分居达六个月,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原告的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爱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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