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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一初字第00326号
原告李某某,男,1968年8月2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武娜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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