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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一初字第00335号
原告司某某,女,1980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罗某,男,198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与被告罗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司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小娇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郜奇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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