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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沁民重字第00011号(2)
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陈述,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被告徐某某是否与他人存在非法同居关系?2、原被告的婚生儿子张某某、女儿梁某应由谁抚养,抚养费应如何负担?3、被告徐某某是否应当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应赔偿多少?4、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应如何分割?被告是否占有土地补偿金8000元?是否应返还给原告?5、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应如何分担?6、被告徐某某是否患重病?原告是否应当支付被告生活费、医药费及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金?应如何支付?7、被告徐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有哪些,应归谁所有?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张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围绕争议焦点,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基本情况;2、2013年12月5日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证一份,证明被告患尿毒证,且伴有贫血、高血压等病;3、被告在沁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单据3张,其中2014年10月10日除报销外,自费245.07元,2014年12月5日医疗费单据两张除报销外,分别自费15.22元和136元;4、焦作市91医院医疗费单据3张,其中两张不显时间的分别是8月30日至9月30日、9月30日至10月30日的费用,报销后分别自费888元,2014年11月20日报销后自费5835.60元;5、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费单据一张,2013年12月16日费用7186元,报销后自费4753元;6、2014年7月9日至2014年12月5日在沁阳市人民医院透析门诊共支付费用9782元,报销了7427元,实际支付2355元,2014年11月12日在沁阳市人民医院住院花费1250元,报销250元,实际支付了1000元;7、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王曲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014)焦民三终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主张生活费和医疗费的法律依据。
经庭审质证,原告张某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认可被告患重病。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张某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采信。但被告提交的证据4中8月30日至9月30日、9月30日至10月30日的两张费用单据实为一张,属于重复提交,应当按照一张计算费用;被告2013年12月6日至12月16日在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自己支付的4753.64元在(2014)沁民王曲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中已经予以处理,本案中不再支持;被告称2014年11月12日在沁阳市人民医院住院花费1250元,报销250元,自己负担了1000元没有相关医疗费票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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