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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少民初字第00048号
原告周某某,男,2000年1月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法定代理人周变花,女,197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成某某,男,197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成某某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海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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