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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二初字第00204号
原告郭某某,女,199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郝某某,男,1992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郝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文娇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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