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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156号
原告李某某,女,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宋清龙,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住沁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2日原告李某某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刑军
审 判 员  李华军
人民陪审员  辛道利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司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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