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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一初字第00143-1号
原告段某某,男,200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法定代理人段路线,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
被告李勤,女,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本院受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李勤为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且已全部履行,不再有任何争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聂卓文
代理审判员  张小娇
人民陪审员  薛沁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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