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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崇义初字第00151号
原告赵某某,男,195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王某某,女,195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清太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二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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