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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170号
原告黄玲利,女,汉族,1959年12月8日生,住沁阳市。
被告成国利,男,汉族,1961年11月21日生,住沁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玲利诉被告成国利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玲利于2015年8月27日以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玲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玲利负担。
审判员  訾东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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