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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176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法定代理人安小腊,女,195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张二军,沁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某某,又名田某甲,男,197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王立行,沁阳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任清梅,沁阳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田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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