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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少民初字第00023号
原告程某某,女,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和好,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清太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二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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