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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少民初字第71号
原告杨某某,女,1981年1月29日出生。
被告陈某某,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魏 贺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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