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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00110号
原告杨某某,女,1969年2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邹家瑞,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男,1966年元月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继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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