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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少民初字第83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1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郝绍成,博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瑞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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