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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三初字第231号
原告张某民,女,汉族,1967年9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栋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根,男,汉族,1962年11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民诉被告张某根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民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民撤回对被告张某根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张某民承担。
审 判 长  张党生
审 判 员  原 琳
代理审判员  程 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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