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解民三初字第272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6年4月28日出生,现住焦作市人民路峰华都市花园1期7号楼1单元9号。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7年9月12日出生,现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馨蕾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