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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三初字第270号
原告齐某某,男,汉族,1957年6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淑萍,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
被告林某某,女,汉族,1962年4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齐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党生
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
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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