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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站民一初字第00201号
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65年10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黎明,中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郜某某,男,汉族,1963年7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候玲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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