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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少民初字第00017号
原告王某某,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和某某,女,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委托代理人宋媛媛,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郑承涛
人民陪审员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申琳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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