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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少民初字第00032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赵某某,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郑承涛
人民陪审员 卢娇娇
人民陪审员 吕爱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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