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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民初字第1513号
原告张某某,男,1994年10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自平,浚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女,1996年11月29日出生。
被告陈修某,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系陈某之父。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陈修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秀军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自平,被告陈某、陈修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农历3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2月举行典礼仪式后同居生活。期间给付被告彩礼款10多万元。典礼后被告陈某时常不与原告同房,并多次以买衣服、考驾照为由索要财物。现被告陈某常住娘家不归。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54486元。
被告陈某、陈修某辩称:1、原告所述不实,陈某收到的彩礼款为92000元,陪送嫁妆25000元;2、原告所述理由与事实不符。典礼后,原告经常酗酒,玩游戏,其家人多次辱骂、威胁陈某,并多次到陈某家及陈某上班地点吵闹,解除婚姻原因在于原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154486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意见:
1、中国黄金滑县专卖店售后服务卡6份。证明原告为被告陈某购买“三金”花费10607元。
被告陈某、陈修某异议为:原告在中国黄金滑县专卖店购买“三金”属实,金项链在陈某处,钻戒、金项坠、金耳饰在原告处。
2、照片2张。证明被告陈某与别的男人来往,系过错方。
被告陈某、陈修某异议为:不属实,照片可能系伪造。
3、避孕药品。证明典礼后被告陈某偷偷避孕。
被告陈某、陈修某异议为:不属实,且侮辱了陈某人格。
4、陈宝x当庭证明。证明原告给付被告陈某小见面礼2800元、大见面38000元,给付被告陈修某下帖礼58000元。
被告陈某异议为:下贴礼58000元不属实。
被告陈修某异议为:下帖礼为54000元。
对原告证据的分析与认定:证据1,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3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4可以证明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情况,但对其中下贴礼58000元,因原告与证人陈述相矛盾,本院对下贴礼认定为54000元。
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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