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浚民初字1380号
原告周某某,女,1981年5月18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小明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我和被告于1998年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农历腊月24日举行典礼仪式,2000年12月2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我和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没有较好的婚姻感情基础,婚后由于性格不和经常吵架,也未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我和被告于2014年农历8月份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我和被告共生育两个子女,婚生女儿张甲,2001年4月29日出生,现年14周岁;婚生儿子张某乙,2004年8月24日出生,现年11周岁。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张某乙、女儿张甲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如果离婚,我要求抚养两个孩子,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原、被告双方是否符合离婚条件;
2、如果离婚,两个孩子如何抚养。
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及本院认证意见:
1、婚姻登记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2000年9月30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
孕检证明。证明现在原告没有怀孕。
3、浚县屯子镇周村村委会证明。证明原、被告婚后有一个儿子叫张某乙,户口下在了周村。
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张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调查,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1998年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2月2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两个子女,长女张甲2001年4月29日出生,长子张某乙2004年8月24日出生。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从2014年年底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未能和好,致使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了两个子女,由此可以看出双方有一定的感情。虽然近段时间双方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今后注重感情培养,和好有望。为了家庭的稳定和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以不准二人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