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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民初字第1310号(2)
一、被告舒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后返还原告刘永某彩礼款60000元;
二、原告刘永某于判决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云某的嫁妆:一套三件沙发,一个茶几、一条被子;
三、驳回原告刘永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永某负担400元,被告刘云某、舒成某负担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单朝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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