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浚民初字第1249号(2)




一、被告李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牛XX各项损失41472.47元;




二、驳回原告牛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448元,由原告牛XX负担24元,被告李XX负担4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小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标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