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淇民初字第970号
原告郭某某,女,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龙苑小区。
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淇县庙口镇老庄村农民,住该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海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郝喜民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