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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民初字第888号
原告贾某某,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女,1986年3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海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郝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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