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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民初字第2202号
原告杨某某,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程某某,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银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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