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濮民初字第2653号
原告栾某,男,汉族。
被告董某,女,汉族。
原告栾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世虎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 王 博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