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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1596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76年12月1日出生。
被告:姚某某,女,汉族,1976年7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翠玲,濮阳县法院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兴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白秀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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