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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民初字第1884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晁某某,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以本院一审判处死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王巧莲
审判员  关胜真
陪审员  杨会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邢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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