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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1687号
(2015)清民初字第1687号
原告:乔某某,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万敬和,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女,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清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自愿撤回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请求,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旭栋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邵高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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