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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1570号

(2015)清民初字第1570号




原告:吕某甲,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聂延增,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某乙,男,汉族,住清丰县。




原告吕某甲诉被告吕某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吕某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某甲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吕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甲撤回对被告吕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吕某甲负担。




审判员   王旭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邵高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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