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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1475号

(2015)清民初字第1475号




原告:佀某某,女,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陈献荣,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佀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佀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佀某某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佀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佀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佀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金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李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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