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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1283号

(2015)清民初字第1283号




原告:郭某某,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委托代理人:任敬彬,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程某某,女,汉族,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审理查明河南省清丰县某某乡某某村无被告程某某此人。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提供的被告程某某住址错误,无明确的被告,原告郭某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杨杰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赵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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