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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1608号

(2015)清民初字第1608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孟某某,女,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审理查明河南省清丰县高堡乡前王家村无被告孟某某此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被告孟某某住址错误,无明确的被告,原告王某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杨杰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赵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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