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清民初字第754号

(2015)清民初字第754号




原告:丁某某,女,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谭某某,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丁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杨杰英




审判员   孔 山




陪审员   魏 昕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吴陵珂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